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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43 (第17/20页)
人看光光。 「警官先生,我相信您有良好的刑事侦查素养,我是刑事法学博士,也是执 业律师,我建议您…」 就在老师出面斡旋之后,经过刑总课的训练,我和其他同学们很习惯地裸着 下体,乖乖地被鉴识人员採样,杨惠晴也由女警採集体内和满头满脸的检体,然 后到医院验伤。 我们到分局做完笔录后,接着就等检察官讯问了。 检察官讯问完的两个星期后,毫无意外地,地检署的诉讼文件寄来了,我们 几个人都各有一份,因为我们都是「共谋共同正犯」。 检察官在里头写道:「被告李逸平与杨惠晴为男女朋友关係,并已论及婚嫁 。被告李逸平施以诈术令杨惠晴陷于错误,并令告诉人在黑暗中误信同案被告汤 智伟为李逸平,而使告诉人与汤智伟为性交行为。刑法229条项以诈术使 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性交罪,须行为人主观上有令被害人误信自己为其配偶之 意图;今李逸平为告诉人之男朋友,其与汤智伟共谋以诈术令被害人误信汤智伟 为其男朋友而性交,尚难评价为误信为配偶之构成要件。」 也就是说,如果你有本事让女生误以为你是她男朋友、未婚夫,那与她性交 的行为就无罪,本条罚的是令人误以为为「配偶」。 「至于刑法22条强制性交之成立,须行为人对于男女以强暴、胁迫、恐 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为手段而为性交者,并不包含诈术等手 段,故尚难认被告李逸平等之手段为强制性交罪之强制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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